摘要 知識產權保護周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五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就去年審理489件案件進行梳理,發現商標侵權案件明顯增加,往年2.32倍,其不僅包括紅雙喜、五糧液、公牛電器等國內名牌,還...
知識產權保護周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五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就去年審理489件案件進行梳理,發現商標侵權案件明顯增加,往年2.32倍,其不僅包括紅雙喜、五糧液、公牛電器等國內名牌,還審理了一批如路易威登等涉外案件,受到社會媒體廣泛關注。重慶市第五級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了七例商標保護典型案例,其一件就我們磨料磨具行業一個商標侵權案。原告廈門某某有限公司與被告彭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2)渝五法民初字第00575號】
【案情】原告砂輪公司依法享有第3048035號“一比多”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專用權。2012年5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趙自東與福建省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公證員莊建庭工作人員張衛一起來到重慶市石橋鋪重慶渝州交易城渝成街300-19號“渝政磨料磨具商行”,趙自東以消費者身份該商鋪購買了砂輪切割片1盒,價格20元,該店工作人員開具了《收據》1張,同時提供《名片》1張,一并交與趙自東。之后,公證員莊建庭工作人員張衛對所購物品進行察看、拍照,原告另一委托代理人許志文對所購物品進行辨別,并出具《鑒定報告》(原件由許志文收執,復印件見公證書附件),其后將所購物品封存與《收據》、《名片》原件一并交趙自東保存。對上述證據保全過程,福建省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出具了(2012)廈鷺證內字第05868號公證書予以公證。
【審判】本案,原告被告經營場所內公證購買砂輪片經原告鑒定為假冒產品,被告銷售涉案產品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侵犯,應當承擔停止銷售、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原告未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權所遭受損失舉示證據,結合涉案注冊商標種類、侵權行為性質,以及原告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支出合理性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0元。
【提示】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侵權人獲利或被侵權人損失難以確定情況下,法院依據侵權行為性質、期間、后果、商標聲譽、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