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國辦發〔2010〕1號)要求,保護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高鋁粘土和螢石礦產,保障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經...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國辦發〔2010〕1號)要求,保護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高鋁粘土和螢石礦產,保障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經綜合研究資源儲量、現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情況以及市場需求趨勢等因素,部決定,繼續對高鋁粘土礦和螢石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2012年6月30日前,原則上暫停受理新的高鋁粘土、螢石礦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全國高鋁粘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430萬噸(礦石量),其中下達各省(區、市)339萬噸,預留91萬噸暫不下達;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1050萬噸(礦石量),其中下達各省(區、市)1000萬噸,預留50萬噸暫不下達。
二、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部下達的高鋁粘土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根據本轄區內礦山企業儲量狀況、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做到控制指標到市、到縣、到礦山企業,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并于5月底前將指標分解落實情況向社會公示后報部。
三、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相關規定,簽訂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落實專人對礦山企業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并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統計報表制度。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況外,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受理新的高鋁粘土礦和螢石礦勘查、開采登記申請。
(一)國務院批準的重點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的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全國使用中央地質勘查資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高鋁粘土礦和螢石礦勘查的項目,已經納入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并經部批準的,憑下達預算文件向部申請,經部同意后,按計劃設置探礦權;省級礦產資源規劃中未明確安排的,由相關省廳編制專項勘查規劃和探礦權設置年度計劃,報部批準后,再憑下達預算文件向部申請,經部同意后,按計劃設置探礦權。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不得與企業資金拼盤,勘查完成后依法注銷探礦權,實行礦產地儲備。今后根據市場需求確需出讓的礦產地,經部批準后,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計劃向社會公開競爭出讓探礦權。
(二)按照省級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確定的整合礦區,已有采礦權、探礦權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礦山企業確因采礦權范圍內資源枯竭無法正常生產,申請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的。
(四)2010年1月2日前,已依法設立的探礦權轉采礦權的;已依法出讓采礦權,完成劃定礦區范圍的。
(五)根據中央有關的區域經濟扶持政策,部與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簽署協議,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設項目。
五、部將對各地高鋁粘土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并將組織對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超控制指標開采、違規出讓高鋁粘土礦和螢石礦探礦權、采礦權行為的,部將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責任。各地在執行總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