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32號【發布日期】2010-05-25根據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32號 【發布日期】2010-05-25 根據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2010年度第二次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標商品 鎂砂、滑石、碳化硅、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體商品稅號見附件1)。 二、招標時間 自2010年6月起,商務部出口配額招標委員(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會將視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時間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屆時將在《國際商報》、商務部政府網站及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公布。 三、2010年度第二次招標投標企業資質標準 (一)鎂砂、滑石、碳化硅、礬土、甘草及制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須符合以下標準: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中應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或經商務部批準具有相關商品的出口規模。 2.生產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3.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 4.自2010年1月1日起,鎂砂、滑石、礬土企業的產品原料須來自具有合法采礦資格的開采企業。 5.流通企業所采購貨物必須是來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產企業所供產品。 6.2007年-2009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注:對出口未經煅燒的水鎂石(商品編碼25309099.91)及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商品編碼38249092)的投標企業,上述2-5項條款自2011年度第一次招標起開始執行,本次招標暫不考核。 (二)除上述標準外,投標企業還須符合以下標準: 1、鎂砂 A.輕重燒鎂 (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 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 (2)生產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或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8000噸。 (3)經商務部批準具有輕重燒鎂出口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 2009年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出口供貨數量達到8000噸。 B.其他氧化鎂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礦產品 (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 (2)生產企業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噸。 (3)經商務部批準具有輕重燒鎂(含其它氧化鎂)出口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 2009年出口數量達到300噸。 C.未煅燒的水鎂石 (1)注冊資本達到100萬元。 (2)該商品2008年-2009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噸,或2010年1-5月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實際出口,或2007年-2009年年均供貨量達2萬噸。 D.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 (1)注冊資本達到100萬元。 (2)該商品2009年有出口實績,或2010年1-5月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實際出口。 2.滑石塊(粉) (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0噸。 (2)生產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噸。 (3)經商務部批準具有滑石出口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 2009年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供貨數量達到2000噸。 3.礬土 (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2008-2009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200噸。 (2)生產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2008-2009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0噸。 (3)經商務部批準具有礬土出口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 2009年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供貨數量達到20000噸。 4.碳化硅 (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600噸或平均出口單價高于1300美元/噸。 (2)生產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300噸或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1200噸或平均出口單價高于1300美元/噸。 (3)經商務部批準具有碳化硅出口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 2009年出口數量達到200噸或供貨數量達到1200噸或平均出口單價高于1300美元/噸。 5.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冊資本達到50萬元。 (2)具體品種條件如下: A.鮮或干的甘草: 2007年—2009年有出口實績;或2007年—2009年平均委托出口額達到20萬美元;或生產加工企業2007年—2009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50噸;或2007年-2009年中藥材年平均出口額達到50萬美元(西部地區企業30萬美元)。 B.甘草液汁及浸膏: 2007年—2009年有出口實績;或生產企業2007年—2009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80噸。 C.甘草酸粉、甘草酸鹽及其衍生物: 2007年—2009年有出口實績;或生產企業2007年—2009年平均供貨值達到220萬人民幣;或2007年—2009年植物提取物平均出口額達到120萬美元(西部地區企業60萬美元)。 上述所有招標商品出口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四、2010年度第二次招標投標資格審核程序 (一)資格初審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招標商品出口及供貨情況進行初審。中央管理企業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進行初審。 2、凡上述規定年份內具有鎂砂、滑石、碳化硅、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貨實績的企業均可申請參加資格初審。 3、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招標辦公室按以下要求審核企業投標資格: (1)組織本地區企業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寫《申請投標企業資格申報表》,按附件3填寫本地區《投標企業資格情況統計表》,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后送有關招標辦公室復審。 (2)申請企業初審須提供: A.2009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有合法會計師事務所認證證明; B. 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C.生產企業獲得所在地市級(含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達標排放證書和本年度達標排放環境監測報告; D.鎂砂、滑石、礬土產品礦源企業的合法開采證明。 (3)初審材料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集,與招標辦公室一同備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須向有關招標辦公室完整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環保達標排放證書和環境監測報告、新增合格企業有關產品出口供貨的增值稅發票、合法開采證明復印件。 (4)資格初審于2010年6月8日17時前結束,如未在上述時限內上報,招標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注:對出口未經煅燒的水鎂石(商品編碼25309099.91)及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商品編碼38249092)的投標企業, 本次暫不要求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環保達標排放證書和環境監測報告、合法開采證明。 (二)資格復審 1. 有關招標辦公室負責對企業投標資格進行復審。 2.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通過資格初審的合格企業名單及有關數據、材料寄送招標辦公室復審。 3.資格復審于2010年6月16日前結束。復審結束次日,招標辦公室將招標結果上報招標委員會。 4、招標委員會對上述復審材料進行審定后,視具體情況另行確定招標時間并發布招標公告。 (三)其他事項 為保證招標商品數據的準確性,商務部出口配額招標委員會責成招標辦公室對各招標商品生產企業供貨業績進行審核,有關生產企業須參加招標辦公室組織的出口供貨業績網上核查,具體辦法由招標辦公室另行通知。 為保證企業順利投標,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為參加招標的企業制作投標密鑰并抽報企業信息。關于網上投標技術支持問題請與商務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