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本章中,中國磨料磨具網的小編將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書寫借條時的注意事項。1、借款時一般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雖然,借條和欠條都是雙方訊債權債務的一種憑證,但兩者之間卻有著非...
在本章中,中國磨料磨具網的小編將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書寫借條時的注意事項。
1、借款時一般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 雖然,借條和欠條都是雙方訊債權債務的一種憑證,但兩者之間卻有著非常大的不同。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對該借款事實所出具的一份書面憑證,它表示著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則是雙方基于之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僅代表著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應該寫“借條”,而不是“欠條”,一旦面臨訴訟,可以送省去向法官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2、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應盡量在借條中明示。有不少磨企的財務人員在日常賬務中,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雙方只口頭約定了利息,并未寫入借條。事實上,法律規定相關條款有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的利息都是許可的。
在《合同法》第211條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3、借款時,借條應完整書寫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全名。在企業的賬務往來中,有不少磨企老板由于跟借款人關系十分密切,甚至還會有親戚關系,借款時就習慣將日常稱謂寫進借條,比如將借款人寫成“張叔叔”“李哥”等等。遇到這種情況,萬一最終引起訴訟,則會被法院以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拒之門外。此外,簽字必須是實際出借人或借款人,如果是單位或公司,必須加蓋公章,只有經辦人簽字則容易被認為是個人行為。
4、還款日期應該借條中注明。由借款產生的糾紛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但有不少人出借人卻并不知道“訴訟時效”究竟是什么。目前,理論上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問題看法不一,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觀點也不盡相同。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磨企財務人員在出借時,應將還款期限在借條中明確注明。如預期無法向借款人回收款項, 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兩年內向對方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一旦超過兩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受理。
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最長可保護20年,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據均只保護2年。如出借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借款人追討債務,則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自出借人追討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也應受法律保護。在追討債權時,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誰向誰追討款項,并讓借款人簽名確認追討事實;有些“借條”沒有約定清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內返還欠款,但《民法通則》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借款時借條內容應表述清楚明確,物歧義。較典型的案例是老張向老王借款10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0萬元。幾個月后,老張先歸還老李了10萬元,并將原借條撕毀,重新為老李出具借條,內容是:老張原向老李借款100萬元,現還欠款 10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將對出借人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