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從2009年1月1日起,《青海省淘汰落后產能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和《青海省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開始施行。此舉有利于推動我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促進節能技術改造。青海省...
從2009年1月1日起,《青海省淘汰落后產能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和《青海省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開始施行。此舉有利于推動我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促進節能技術改造。
青海省淘汰落后產能財政獎勵范圍定為2008年至2010年期間淘汰的落后產能,對于未在期限內淘汰的落后產能,獎勵的時間推后兩年執行,但獎勵標準根據 “關停越晚、獎勵越低”的原則減半執行。省政府確定的列入淘汰計劃的有電解鋁、鐵合金、水泥、電石、碳化硅等5個行業。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扶持地方發展國家鼓勵類產業,推進產業升級以及支持淘汰任務重、困難大的企業。
青海省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金額按節能項目完成后實際取得的節能量和規定的獎勵標準確定,同時還明確規定對節能量為500噸標準煤以上的節能項目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噸200元標準煤。